睡虎地秦墓竹简_其于部分语书译文

查阅典籍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——「睡虎地秦墓竹简·其于部分语书」原文

  二十年四月初二日,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,道负责官吏:过去,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,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,有的不利于百姓,有害于国家。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,去掉邪恶的行为,清除坏的习俗。由于法律不够完备,百姓中多诡诈取巧,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。所有法律令、都是教导百姓,去掉淫恶的行为,清除坏的习俗,使他们能够行善。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,仍有一些官吏、百姓不加遵守,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,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,助长邪恶淫侈的人,很有害于国家,不利于百姓。所以我把法律令、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,命官吏公布于众,使官吏、百姓都清楚了解,不要违法犯罪。现在法令已经公布,听说官吏、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,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,从县令、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,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,包庇邪恶的人。这样,作为人臣就是不忠。如果不知道,是不称职、不明智;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,就是不正直。这些都是大罪,而县令、丞还不清楚了解,是很不应该的。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,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,依法论处,对令、丞也要处分。还要考核各县官吏,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、丞没有察处的,要将令、丞上报处理。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;另抄送江陵公布,由驿站派送。

 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,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;廉洁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;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,所以有公正之心;又能够纠正自己,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,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。恶吏则不懂法律令,不通习事务,不廉洁,不能为君上效力,苟且懒惰,遇事推脱,容易搬弄是非,不知羞耻,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,没有公正之心,而有冒犯的行为,因此善于争辩,喜欢在办事时争竞。争竞的时候,就假装瞪起眼睛、握住手腕,显示自己勇敢;说种种假话,抬高语音,显示自己善于治理;说违背事理的话,装作愧悔和无知,显示能约束自己;自高自大,蛮横倔强,显示自己强干,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。这种人不能不予以惩罚。各县、道收到本文书,应发文书到所属各曹,属曹如不受命,县、道要向郡报告,由郡官命郡的属曹进行责处。过失最多的吏,所在的曹向令、丞申报,令、丞认为该吏不公正,由郡官记录在薄藉上向全郡通报,作为恶吏。

 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,南郡守騰謂縣、道嗇夫:古者,民各有鄉俗,其所利及好惡不同,或不便於民,害於邦。是以聖王作為法度,以矯端民心,去其邪避(僻),除其惡俗。法律未足,民多詐巧,故後有閒令下者。凡法律令者,以教道(導)民,去其淫避(僻),除其惡俗,而使之之於為善(也)。今法律令已具矣,而吏民莫用,鄉俗淫失(泆)之民不止,是即法(廢)主之明法(也),而長邪避(僻)淫失(泆)之民,甚害於邦,不便於民。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、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,令吏明布,令吏民皆明智(知)之,毋巨()於罪。今法律令已布,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,私好、鄉俗之心不變,自從令、丞以下智(知)而弗舉論,是即明避主之明法(也),而養匿邪避(僻)之民。如此,則為人臣亦不忠矣。若弗智(知),是即不勝任、不智(也);智(知)而弗敢論,是即不廉(也)。此皆大罪(也),而令、丞弗明智(知),甚不便。今且令人案行之,舉劾不從令者,致以律,論及令、丞。有(又)且課縣官,獨多犯令而令、丞弗得者,以令、丞聞。以次傳;別書江陵布,以郵行。

  凡良吏明法律令,事無不能(也);有(又)廉絜(潔)敦而好佐上;以一曹事不足獨治(也),故有公心;有(又)能自端(也),而惡與人辨治,是以不爭書。?惡吏不明法律令,不智(知)事,不廉絜(潔),毋(無)以佐上,緰(偷)隨(惰)疾事,易口舌,不羞辱,輕惡言而易病人,毋(無)公端之心,而有冒柢(抵)之治,是以善斥(訴)事,喜爭書。爭書,因恙(佯)瞋目扼(腕)以視(示)力,訏詢疾言以視(示)治,醜言麃斫以視(示)險,阬閬強肮(伉)以視(示)強,而上猶智之(也)。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。發書,移書曹,曹莫受,以告府,府令曹畫之。其畫最多者,當居曹奏令、丞,令、丞以為不直,志千里使有籍書之,以為惡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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